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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30號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被 告 新北市私立永心居家長照機構法定代理人 李嬋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請偕同債務人林春蘭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