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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94號原 告 黎士宇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黃皓昀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請求確認被告黃皓昀於被告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自民國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4日止間有薪資債權存在。㈡被告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9,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72元。」,經核原告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請求被告給付9,000元及執行費72元,合計9,0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裁判日期:2022-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