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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小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小字第94號原 告 黎士宇被 告 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黃皓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1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木柵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給付扣押款等
裁判日期:202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