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79號原 告 楊蕙萍訴訟代理人 趙乃怡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周凱劇場基金會因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