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1號原 告 許馷褆訴訟代理人 黃士洋律師
胡達緯律師被 告 魏聖哲(即名貫汽車音響企業社)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魏聖哲(即名貫汽車音響企業社)因請求給付津貼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代墊費用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伍仟柒佰貳拾元,此部分並非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訟,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另外請求房租津貼肆拾參萬玖仟元,此部分為工資,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肆仟柒佰肆拾元,惟因原告此部分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後,原告此部分應繳納之裁判費為壹仟伍佰捌拾元(計算式:4740元×1/3=158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據此,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零捌拾元(計算式:6500+1580=808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