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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83號原 告 張震宇被 告 家亭科技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陳添家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稅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扣除薪資新臺幣(下同)86,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返還稅金
裁判日期:2022-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