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5號原 告 江學梅被 告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莆堦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6,565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