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05號原 告 江學梅被 告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莆堦

一、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6,565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404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90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2-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