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128號聲 請 人 李家茵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津貼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萬7,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