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244號原 告 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原 告 勝隆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郁翰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鄒文欽上 三人 之送達代收人 劉宇欣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玉蘭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零柒佰陸拾肆萬玖仟伍佰玖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伍萬零玖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