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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05號原 告 翔鑫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榮禧被 告 林榮蜂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榮蜂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肆仟零壹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