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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3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16號原 告 陳綉慶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正義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另查,原告於本院聲請向訴外人美佳清潔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正義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9月1日裁定就調解成立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從而,本件是否有提起訴訟之必要,請原告一起考慮,如有疑問請洽本院訴訟輔導科詢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2-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