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60號原 告 彭宗薰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厚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提撥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593元(計算式:職業災害失能給付差額27,769元+勞工退休金差額824元=28,59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請求勞工退休金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