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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2號原 告 甘雅莉被 告 上和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惠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2,175元(計算式:銷售獎金45,000元+年終獎金20,400元+扣出差事假2天2,667元+費用報支18,774元+短發4天薪資5,334元=92,17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請求短發薪資部分,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獎金等
裁判日期:2022-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