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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86號原 告 何俊彥被 告 葉東良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