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99號原 告 張怡珮上列原告與被告貝師特菁英美語板橋江翠分校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因不履行勞動契約所生之損害,為新臺幣(下同)16,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6,900元,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