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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原 告 蕭鴻翔

陳建宇吳誠友王太郎

許翔仁

沈竣閔

賴國平楊國宏

邱俊杰張美琪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劉醇皓律師被 告 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