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56號原 告 蕭鴻翔
陳建宇吳誠友王太郎
許翔仁
沈竣閔
賴國平楊國宏
邱俊杰張美琪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律師
劉醇皓律師被 告 威翔彩藝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國訴訟代理人 林柏男律師複代理人 簡辰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