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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67號原 告 黃少鈞(即黃光德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涂惠民律師被 告 台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4月8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7月8日宣判,茲因兩造有和解意願,請求將本件移付調解,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法 官 謝依庭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日期:2026-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