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上 訴 人 鄉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正鎰被 上訴人 曾鴻裕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請求給付銷售獎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玖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