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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凱羿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謀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秀麗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70,8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4-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