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4號原 告 王尉竹
柯閔瑜
張家瑋
游博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複代理人 蔡韋白律師被 告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
游鎮瑋律師林芮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具狀說明四人分別領取如起訴狀附件1-1、2-1、3-1、4-1「已領加班費」欄位款項的日期及金額,以供本院核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