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44號
111年度救字第256號原 告 陳淑惠被 告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法定代理人 趙有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職災補償而涉訟,而被告所在地及原告勞務提供地均在新北市○○區○○路000號,有民事起訴狀、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可稽,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自應一併移送本案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地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