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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03號原 告 蕭耀聰訴訟代理人 黃柏嘉律師

王秉信律師被 告 林㵄政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律師

徐榕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待勞保局函覆後再指定庭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裁判日期:2023-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