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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車力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王祥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勝峰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關於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5,649元【計算式:294,306+141,343=435,649】,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關於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而涉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徵1萬1,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裁判日期:2024-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