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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60號被 告 大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承聖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葉文智上原告張凱雄與被告大安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因原告現另案法務部○○○○○○○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佐,須原告預納提解費提解到庭,否則訴訟無從進行。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預納提解費,原告於112年10月4日收受上開裁定,有送達證書可佐,迄未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之1之規定,命被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墊支原告應繳納之提解費新台幣貳萬參仟柒佰肆拾元元,逾期不墊支,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本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3-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