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執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張世潔律師
即破產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0000000000000000聲請人就破產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製作分配表聲請裁定認可,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張世潔律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清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3 萬1,037 元,扣除財團費用即破產管理人之報酬7 萬元、破產管理人代墊郵資及必要費用5,998 元,與將來分配程序預估之必要費用2 萬5,
500 元後,剩餘之分配財團金額為152 萬9,539 元可資分配予優先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墊工資及資遣費90萬9,56
8 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營業所得稅4 萬2,926 元後,尚有57萬7,045 元,可資分配於其他普通債權人,爰依法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送請認可等語。
三、經查破產管理人張世潔律師作成如附件之分配表,核與破產法第139 條規定相符,所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亦無違誤,應予裁定認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黎文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如對分配表有異議,應自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