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6號原 告 余劉月娥
劉瑞鈺被 告 劉珀銀
劉邦福
劉邦全
劉瑞嬌
劉瑞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劉邦全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被告劉邦福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㈠被繼承人劉謝定妹於民國105年1月15日過世,遺有新北市○○
區○○○段○○○段0000○0000地號土地及新北市○○區○○街00號、27之1號房屋(下稱系爭不動產)、現金、租賃收入及存款等財產。而被繼承人劉謝定妹之繼承人共有子女八人即原告余劉月娥、劉瑞鈺、訴外人劉邦進(嗣於105年6月6日死亡)、被告劉珀銀、劉邦福、劉邦全、劉瑞嬌、劉瑞蘭,每人應繼分各為八分之一。
㈡被告劉珀銀藉母親生病期間控制被繼承人存款、租賃收入、
老人年金收入,母親過世後至今已5年,未列遺產清單,也未依照法定應繼分各1/8比例分配,已侵害原告2人之繼承權,且原告2人並未申請拋棄繼承,亦未曾看過遺產分割協議書,直至110年9月8日至板橋地政調閱資料,始知悉系爭不動產僅登記在被告劉邦福、劉珀銀名下,被告劉珀銀未與原告共同協議如何分割,未經原告同意竟「印章亂蓋」,致原告2人全無分配到遺產,故請求塗銷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及新北市○○區○○街00號房屋之繼承登記,並請求回復原告應繼分比例各為8分之1之繼承權及遺產分割繼承登記。至於新北市○○區○○街00○0號房屋,因母親生前有交代,最掛念的是小兒子劉邦福,故27之1號房屋要留給劉邦福。又原告2人至今皆不清楚被繼承人存款、租賃收入、老人年金收入情形,請求被告劉珀銀應列被繼承人遺產清單。且新北市○○區○○街00號房屋,母親還在世期間,即已承租他人使用,至今已經許多年,目前尚在出租中,亦請求被告劉珀銀提供租賃合約書。
㈢被告劉珀銀答辯狀所陳述原告2人事項,皆虛構、虛假不真實
、不合乎邏輯的己見,人身攻擊、情緒性用語,故意歪曲事實,純屬謬論。若原告2人有利益就爭?母親的遺產早就登記在原告名下,而非登記在被告劉珀銀名下,且原告要求回復繼承也是各1/8的應繼分並無逾越,而被告劉珀銀卻蓄意排除眾人繼承,惡意獨吞遺產,在在顯示被告劉珀銀心中毫無手足情、自私自利、有利益就爭。被告劉珀銀自述「我們是客家人之前爸爸跟媽媽的財產都是傳子不傳女,我哥哥有打電話告訴我要把他的那一份給我」、「母親葬禮後就告訴所有人,他要把屬於他繼承的一樓房子直接過戶給我劉珀銀(小妹)而我也跟他說以後我們一起住,我會像照顧媽媽一樣,四月底見面(已過完戶)?」、「可能他掛意的事都完成了,6月6日就沒掛礙的離世」、「我跟大哥說:我的工作年收入百萬元,現已存六百多萬元,等你70歲我就去買電梯大樓我們倆一起住」、「你為家裡做了那麼多,又沒嫁房子就給你吧!於是我把上述對話跟二姐說,他們也覺得這樣做也好,大哥也親自跟他們說明原由,結果就是大家同意將大哥要繼承的房由我劉珀銀繼承,照顧大哥的責任全部由我負責」,上述皆為被告劉珀銀自吹自擂、自導自演,大哥劉邦進已死,死無對證,也不會起來反駁。沒人有權力阻止其他繼承人繼承遺產,被告劉瑞嬌、劉瑞蘭若願意放棄無意繼承母親遺產,母親遺產也是由其他繼承人共同均分。爰依民法第1146條、1164條規定提起本件之訴。
㈣聲明:
⒈請求塗銷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新北市○○區
○○街00號房屋之繼承登記,回復原告余劉娥、劉瑞鈺應繼分各8分之1辦理繼承登記。
⒉請求法院依上開登記應繼分分割。
⒊被告劉珀銀應列被繼承人劉謝定妹之郵局(銀行)存款、租
賃收入、老人年金收入及提供租賃合約書等遺產清單;請求回復及分配原告余劉月娥、劉瑞鈺應繼分各8分之1之繼承權。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劉珀銀:
⒈原告余劉月娥、劉瑞鈺兩位皆知曉父母親的遺願,也從小耳
濡目染知道客家的傳統財產分配是留子不留女,被告之所以繼承房屋是大哥劉邦進同意給被告劉珀銀的,不能因為過戶完沒多久大哥過世,就不甘心反駁稱什麼都不知情,不顧情理而千方百計的找法條強辯否定已知的事實。母親收入就是房租新台幣(下同)1萬1千元、老人年金3500元,只有這些。近幾十年來,全家人都知道大哥借貸的錢、母親的手尾錢,連原告的小孩都有,錢都拿走了還說什麼都不知道、不清楚。母親要被告幫忙管理家庭支出,跟原告有什麼關係,況且被告一直在代墊,沒有一分一毫是被告劉珀銀的個人支出,且民法第1146條第二項時效已經過。
⒉母親的錢都花光了,還不夠花,被告還墊錢,被告劉珀銀就
是很得母親的緣,幫母親代收租金、老人年金,還帶她去醫院,媽媽一向都很信任被告,媽媽在板橋時,租金都是媽媽自己收,一直到民國98年搬去楊梅後,被告才幫忙她收,老人年金是被告幫忙領取後再交給媽媽。母親往生時的存款、老人年金餘額,被告都把它當手尾錢分給兄弟姐妹,原告余劉月娥拿一萬六,原告劉瑞鈺拿一萬五,被告及弟弟各拿九千。拿了錢都說沒有,全部忘光了,根本沒那麼多錢,原告根本不知道政府最後幾個月有補助健保費,加進去他們才可以拿一萬六的。被告劉瑞嬌也拿了一萬四。手尾錢每個人都是一萬一,有一個小孩是多一千。其陳述狀有寫。租金是媽媽的錢,她愛怎麼花是她的事,帳目都記得一清二楚,裡面沒有一條是被告的私人花費。民國102 年媽媽說錢要給被告用,被告也沒有放自己口袋,到105 年媽媽過世,帳本是負5384元,原告余劉月娥之女兒結婚也是從這裡包了一萬二給她,被告劉瑞嬌的兒子結婚也是從這裡包了錢給他,錢怎麼花的,都是從這裡,被告還倒貼。租賃收入、剩餘現金及老人年金均已分完,原告是誣告,錢拿了還不承認。找代書是被告劉邦福一個人去辦的,被告根本沒有碰,他們的印章都是直接給劉邦福,被告沒有碰等語,資為抗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㈡被告劉邦福:如被告劉珀銀所述,原告他們都知道這些事等語,資為抗辯。
㈢被告劉瑞嬌:我知道,大哥有跟伊講,媽媽的財產本來是要
給大哥的,大哥說他活不久財產就給小妹,伊只知道自己的部分,其他的都不知道。伊有收到一萬一,小孩各有一千,大家都有拿到,媽媽的剩餘現金,手尾錢是在楊梅,是弟弟辦的等語,資為抗辯。
㈣被告劉瑞蘭:當初說要過戶,我們都拿印鑑出來蓋章,不然
印鑑怎麼亂拿。那時媽媽過世變成手尾錢,被告劉珀銀有拿給我們,媽媽的孫子、我們家小孩都有等語,資為抗辯。
㈤被告劉邦全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被繼承人劉謝定妹於105年1月15日過世,原告余劉月娥、劉瑞鈺、被告劉珀銀、劉邦福、劉邦全、劉瑞嬌、劉瑞蘭及訴外人劉邦進(於105年6月6日死亡)為劉謝定妹之全體繼承人,每人應繼分各為八分之一;系爭不動產於105年3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移轉所有權至被告劉珀銀、劉邦福名下等情,有劉謝定妹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兩造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申請書、遺產分割協議書及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1年4月15日新北板地籍字第1116016377號函附之系爭不動產繼承登記申請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41頁、第55至73頁、第105至214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五、本院之判斷:㈠按繼承回復請求權,係指正當繼承人,請求確認其繼承資格
,及回復繼承標的之權利而言(最高法院53年台上字第19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繼承權是否被侵害,應以繼承人繼承原因發生後,有無被他人否認其繼承資格並排除其對繼承財產之占有、管理或處分為斷。凡無繼承權而於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僭稱為真正繼承人或真正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初不限於繼承開始時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者,始為繼承權之侵害(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1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146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新北市
○○區○○○段○○○段0000○0000地號及新北市○○區○○街00號房屋之繼承登記(應為分割繼承登記)以回復原告各8分之1之繼承權,並請求被告劉珀銀應將被繼承人劉謝定妹之郵局(銀行)存款、租賃收入、老人年金收入回復及分配原告各8分之1之繼承權云云。惟查,被告劉邦全於105年2月18日向國稅局申報被繼承人劉謝定妹遺產稅時,已填具原告余劉月娥、劉瑞鈺及被告等人為劉謝定妹之繼承人,有財政部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可見被告劉邦全並未否認原告二人為劉謝定妹之繼承人資格,且本件其餘被告並無人否認原告之繼承資格,亦未排除原告對劉謝定妹遺產之繼承權利,實與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繼承權被侵害之要件不符。故原告依民法第1146條繼承回復請求權規定,請求被告塗銷新北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及新北市○○區○○街00號房屋之分割繼承登記,並請求被告劉珀銀將被繼承人劉謝定妹之郵局(銀行)存款、租賃收入、老人年金收入返還予原告,即屬無據,應予駁回。又原告前開之訴既經駁回,且本件劉謝定妹遺產業已分割完畢,自無從再請求分割遺產。是原告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劉謝定妹之遺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