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原 告 王慧鈞(原名:王慧君)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法扶律師)複 代理人 黃培修律師原 告 王朝玲
鍾惠雯被 告 王美書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之。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謝茵絜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