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1號原 告 邱維國(歿)被 告兼黃素嬌承受訴訟人 荊秋梅
荊冬梅
荊菊梅荊玉蘭荊秋月荊建國法定代理人 張純純共 同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複 代理人 宗孝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死因贈與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