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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事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事聲字第9號抗 告 人即 異議人 張玉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東峰間因清償債務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3日所為111年度家事聲字第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本件為家事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23-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