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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勸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16號聲 請 人 劉○○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據同條第4項規定聲請費用為500元,爰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裁判日期: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