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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勸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17號聲 請 人 郭姵妤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孟寬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係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聲請,應依同條第4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日期:2022-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