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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勸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17號聲 請 人 郭姵妤相 對 人 詹孟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費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17日送達予聲請人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繳聲請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日期:2022-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