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劉峰渝代 理 人 蔡宜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劉峰渝與相對人黃雅君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2號聲 請 人 劉峰渝代 理 人 蔡宜軒律師上列聲請人劉峰渝與相對人黃雅君間聲請調查及勸告履行債務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