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婚聲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18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張育銜律師相 對 人 丙○○代 理 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裁判日期:2022-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