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蔡宜臻律師複代理人 林意紋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