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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婚聲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25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楷均間因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珮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怡雅

裁判日期: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