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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婚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乙○○代 理 人 張晉豪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請求給付自由處分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聲請人代墊之自由處分金新台幣1,265,000元,及自起訴日(即111年7月9日)至離婚日(111年8月15日)按月給付自由處分金23,000元,經核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1,288,000元(計算式:1,265,000元+23,000元×1月=1,288,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2,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宥維

裁判案由:給付自由處分金
裁判日期:2022-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