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