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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婚聲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婚聲字第8號抗 告 人 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生活費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對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是本件抗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游立綸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裁判日期:2023-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