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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救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6號聲 請 人 蕭家妤相 對 人 周世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 項、第6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婚字第66號審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求准予訴訟救助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決定通知書、法律扶助申請書、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職權查詢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核實無訛。又本院調閱其所主張之本案卷證,確認聲請人所為請求尚非顯無理由。從而,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廣于霙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