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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救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77號聲 請 人 王立藤代 理 人 林李達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道雲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免除或減輕扶養義務事件,本應繳納聲請費用,因聲請人生活困難,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以為釋明。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所提聲請狀所記載之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審認後,始能知悉結果,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