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12號聲 請 人 周長生相 對 人 顧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顧珏間離婚等案件,現由本院以111年度婚字第374號受理在案。聲請人主張因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該訴訟費用,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據其提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附卷可佐,再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8年至110年度所得、財產清單,聲請人於上開年度均無所得,名下財產僅有汽車兩輛,總額為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婉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