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蔡玉英相 對 人 周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為離婚事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婚字第410號受理在案。聲請人因經濟狀況不佳、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提起之離婚訴訟,人證物證俱在,必有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查聲請人已提出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開立之新北市三重區社會福利資格證明供本院審酌,足認聲請人應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游立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