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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9號聲 請 人 湯蘭香相 對 人 趙正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對相對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訴字第2號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經濟狀況非常窘困,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其110年10月6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附卷可佐。再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107年至109年度所得、財產清單,查知聲請人於上開年度所得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5,389元、2,798元、894元,名下財產有投資數筆,總額為9,390元,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