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姚承維訴訟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0年度婚字第429號、111年度婚字第2號離婚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明瞭本院110年度婚字第429號、111年度婚字第2號離婚等事件於111年1月5日開庭內容,依法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三、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婚字第429號、111年度婚字第2號離婚等事件之當事人,固為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其聲請交付開庭錄音之理由,應符合上開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始為適法。經本院於111年3月23日當庭詢問聲請人代理人表示,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目的係因聲請人之家人想要知道開庭的過程等語。本件聲請人曾親自於111年1月5日到庭參與程序、聽取對造所述,現以其家人想要知道開庭內容為理由而為本件聲請,難認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取得上開期日法庭錄音之必要。再者,離婚等事件屬家事事件,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法庭錄音內容涉及當事人間諸多不欲人知之私密事項,若逕行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任由當事人交予家人聽取,則與保護家庭成員之隱私及名譽等立法理由有違。是本件聲請人因未釋明有何法律利益的必要正當理由,其請求交付系爭法庭錄音光碟,於法不合,自難依聲請人所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爰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