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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林淑貞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352號監護宣告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9年度監宣字第352號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之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99年度間監宣字第352號撤銷監護宣告事件之聲請人林如昌、關係人林如田,與聲請人林淑貞為兄弟姐妹關係。林如昌嗣於民國107年10月19日死亡,手足親戚均不知情,又林如昌未婚,兄弟姐妹為其繼承人,聲請人與林如田因不動產問題而有糾紛。為明瞭上開案件進行情形並抄錄、影印證物,爰聲請指定期日准予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影本、上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林如昌之除戶戶籍謄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林如昌戶籍及親等關聯資料附卷,足認聲請人主張其為林如昌之繼承人,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已釋明就上開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其本件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爰准許閱覽上開事件之卷宗。

四、依首揭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