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訴字第5號原 告 楊明智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律師被 告 沈姝伶訴訟代理人 苗怡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除婚約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家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書記官 吳昌穆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