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83號聲 請 人 林靖庭相 對 人 林進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五項,關於「黃姿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吳雪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復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於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第五項部分,就聲請人母親姓名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