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財訴字第46號原 告 蘇浩訴訟代理人 李錦臺律師被 告 楊心瑩訴訟代理人 邱柏青律師
王君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 年0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家事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