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72號聲 請 人 林鈴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許鑫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非調字第872號聲 請 人 林鈴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莊許鑫間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盧柏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瑋杰